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保障关爱快递员等八大群体专项行动开展中!
他们每天载着大大小小的包裹
穿梭于城市的大街小巷
他们是我们这座城里
最熟悉的陌生人
日前,省总工会全面深入开展
保障关爱快递员等
八大群体专项行动
这一期工妹儿选取了
快递员的一些典型案例
案例下有相关的律师提醒
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下面
来和工妹儿一起看看吧
01
“共享用工”模式下的
劳动关系确认
案情简介
小张在一家工厂上班,上班时间为早上8点半至下午5点半,下班后,为补贴家用,小张用手机上的APP,下载注册后当起了快递小哥,利用休息时间(在晚上7点至11点之间),通过“抢单模式”参与外卖配送,并根据订单量,由平台与他据实结算送餐服务费。注册时,平台与他签订了一份电子《合作协议》,载明双方为“合作关系”。小张后来以平台的运营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运营公司支付他二倍工资差额。
案件结果
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后,法院认为,根据小张通过平台与运营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来看,小张并没有接受运营公司的管理,双方之间是平等合作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条件,因此判决小张与运营公司之前不是劳动关系。
律师提醒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
1、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02
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
案情简介
小王是甲物流公司的快递员,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 小王离职之后,不得到其他物流公司从事相同工作,也不得自己经营物流公司,否则应当向甲物流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合同期满后,甲公司没有向小王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小王到了乙物流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甲物流公司得知此情况后,要求小王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并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案件结果
本案经仲裁、一审后,法院认为,甲物流公司虽然与小王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没有在小王离职之后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必须首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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